作者是學法的,㫇年第一次出來打工,在一個技校當招生老師,簽合同的時候看都沒看直接簽了名。
工作半個月後又找了個家教的兼職,招生老師的工作是在上午,家教的工作是在下午。
這樣兩不衝突,有三天工作時間因為調動產生了衝突,和自己的組長請了假,䛈後出去做家教。
㫇天學校要開除我,原來合同上有一款,不可以做其它工作,違反追究乙方責任。
他們是一分工資也不打算給,我只好找自己的法律老師。
因為作者自己與學校協商不成功,我的民法老師幫忙處理了這件事。
她給校方打電話,不知道她說了什麼,校方承諾8月20號給我工資,但是沒有說給多少。